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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创2024-02-13 13:18:01来源:用户投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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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写作中经常遇到一个问题,那就是使用数字时哪种情况下用汉字,哪种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,这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,但许多人却常常犯糊涂。

今天老王就来给大家理理这事,不过真要说起来,也并非那么容易。

一、数字使用的规范历程我国古代是不用阿拉伯数字的,上世纪50年代书刊改用横排之后,使用阿拉伯数字才逐渐推广开来。

但文章中既用阿拉伯数字,又用汉字表示数字,有时就比较混乱。

1956年,国务院制定了《关于在公文、电报和机关刊物中采用阿拉伯数码的试行办法》,随后下发了《关于国家机关的公文、电报和机关刊物横排横写以后采用阿拉伯数码的通知》,根据这个规定,《人民日报》等报纸从1957年开始逐步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
1981年,国务院办公厅拟定了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》,规定草拟公文时,“公文编号、统计表、计划表、序号、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”,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
1982年国家标准总局批准了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号标准的一般规定》,明确指出“标准中的数值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”,带计量单位的数字“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”。

1987年,为了纠正在出版物中数字使用的混乱现象,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、国家出版局、国家标准局、国家计量局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、中宣部新闻局、中宣部出版局等7个单位联合发文公布了《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》。

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《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定》。

2011年7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》(GB/T15835—2011),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
你看,就这么个数字用法,发了这么多的文件,经历了这么多周折。

二、使用数字的一般原则国家标准《出版物上数字用法》(GB/T 15835-2011)规定了出版物上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用法,该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类出版物(文艺类出版物和重排古籍除外),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公文,以及教育、媒体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用法,也可参照该标准执行。

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,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,但有的情形目前体例还不统一。

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的一般原则是:计量中的数值,如正负整数、小数、百分比、分数、比例等,应使用阿拉伯数字;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字,应使用汉字。

其他如年月日、代码、代号等类中的数字,则依据使用得体、精确、全篇体例相对统一的原则,分别给出使用阿拉伯数字或使用汉字数字的示例作为参照。

三、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1. 用于计量的数字。

一是将数字用于加、减、乘、除等数学运算时,应采用阿拉伯数字。

例如:48302、-125.03、34.05%、63%~68%、1/4、2/5、1:500二是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,如:长度、容积、面积、体积、质量、温度、经纬度、音量、频率等等,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,应采用阿拉伯数字。

例如:736.80km(8736.80千米)、600g(600克)、100kg~150kg(100千克~150千克)、12.5m2(12.5平方米)、外形尺寸是400mm×200mm×300mm(400毫米×200毫米×300毫米)、34℃~39℃(34摄氏度~39摄氏度)、 0.59A(0.59安〔培〕)2.用于编号的数字。

在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,为达到醒目、易于辨识的效果,应采用阿拉伯数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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